bet36体育官党史教育基地设立和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农工党中央研究室 时间:2017-10-11 10:24:00 编辑:胡文生
bet36体育官党史教育基地设立和管理办法(暂行)
(2012年9月10日 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我党自1930年成立至今,走过了一条从爱国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历史道路,形成了爱国革命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为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为了加强党史教育基地的建设,发挥党史教育基地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党史教育基地的目的
设立党史教育基地,根本目的在于继承和发扬我党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光荣传统,宣传对我党创立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物,发掘解放前我党一些地方组织与中共并肩战斗、浴血牺牲的组织活动史,记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的形成历史和发展成果,等等。
第二条 可以设立党史教育基地的地点
设立党史教育基地主要设在有我党革命活动史迹的地方,主要包括:
1.重要会议会址(如第一次全国干部会议会址等);
2.重要革命活动(对敌战斗)旧址(遗址)(如中央领导人或地方组织开展的革命武装斗争的战斗旧址、遗址等);
3.中央和地方机关的办公旧址(如抗战时期的中央机关办公旧址、遗址等);
4.与中共团结合作的有关会议(活动)会址(遗址);
5.党史人物的旧居(故居)(如中央主席的旧居(故居)等);
6.革命烈士的重要活动地址或纪念场馆(如纪念馆、陈列馆、纪念馆中的陈列室或陈列专柜、纪念亭、纪念碑、烈士墓、烈士囚禁处、烈士牺牲地等);
7.其他方面的具有革命活动史迹价值和党史教育意义的地方等。
第三条 设立党史教育基地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党史教育基地的地方,需有可供瞻仰的建筑设施(房屋、碑、亭、墓等)或固定的展室等场所(展示图片、文字)等。
2.设立党史教育基地,经由所在地省级组织同意后向中央书面申报。
3.中央党史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组织的意见提出建议报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同意的,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向所在地省级组织书面回复(授牌文字为:bet36体育官党史教育基地----bet36体育官中央委员会立,XXXX年XX月)。
第四条 党史教育基地的建设
1.中央党史主管部门根据党史教育的需要,在体现我党历史发展阶段、重要贡献和重大事件的地方(如反映我党在中共领导下开展武装斗争成果比较突出的地方等),与所在地省级组织商议规划建设党史教育基地,报经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所需经费由中央安排。
2.省级组织根据党史教育的需要,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地方建设党史教育基地,省级组织希望中央给予部分经费支持的,可向中央书面提出申报。中央党史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组织的意见提出建议,报经中央分管党史工作的副主席审批同意,在中央机关年度财务预算(经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定的)党史工作专项内安排(主要支持展室的布展费用)。
3.党史人物的家属(后代)愿意将党史人物的旧居(故居)捐赠给党组织作为党史教育基地长期使用的,由所在地省级组织与家属(后代)签订捐赠协议,完成产权变更。省级组织以党史人物旧居(故居)建设党史教育基地希望中央给予部分经费支持的,可向中央书面提出申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办理。
4.党史人物的家属(后代)自筹经费将党史人物的旧居(故居或其他场所)设立为党史人物陈列馆等纪念设施的,希望设立为党史教育基地的,由所在地省级组织同意后向中央书面申报,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五条 党史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1.本办法“第四条”第1、2、3款建设的党史教育基地,由所在地省级组织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瞻仰接待、展品安全、日常管理、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由省级组织安排。
2.经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批同意设立的党史教育基地,在逢五逢十建党周年时,由中央党史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组织共同对党史教育基地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更新维护的,所需经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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