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个税设计不利于降低育儿支出。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未考虑居民整个家庭的收支状况,这不仅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减轻育龄家庭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分类个人所得税无法综合考虑居民家庭的收支状况,既不利于公平分配,更不利于促进家庭发展的税收环境的形成。
二是费用扣除不利于降低育儿支出。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看,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这些项目的费用扣除中均没有单独的育儿支出项目,而是包含在每月3500元或4800元的生计费用扣除中。按照当前“一刀切”的税制设计,不考虑实际赡养系数,“全面二孩”实际上提高了居民的税负水平。
三是税率优惠不利于降低育儿支出。当前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了15%这一档税率后,一些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从10%直接爬升至20%,增加了税收负担;从税收优惠设计看,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尽管税收减免较多,但是除了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妇女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外,其他减免税政策与育儿支出无关。
为此,建议:
一、改革纳税单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构建以综合课征为主、分类征收为辅的混合型模式。即建立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申报办法,日常税款缴纳仍以代扣代缴为主,年终汇算清缴采取自行申报方式。
二、合理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计征项目;将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列为分类计征项目,采用“反列举税目”的方法确定征税范围,对列举项目免征,不列举项目课税,从根本上解决由于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不同、支付方式和时间不同等导致的税负不公。
三、调整优惠范围。在税收优惠中增加生育二孩家庭的税收激励,可对其退税,也可仿效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做法,允许雇佣生育二孩女性的企业进行税前工资加计扣除。
四、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务编码信息系统,以家庭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税务编码,家庭的所有收入信息都反映在家庭税务编码和各自的税务编码上,通过计算机网络,税务机关就可以掌握居民家庭的全部收入信息。
建议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